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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5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0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啓綸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 月1日1時26分許,在宜蘭縣○○鎮○○路○○○號林瑋茹住處 前,持林瑋茹所有放置於該處之盆栽砸向瑋太園藝有限公司 所有、林瑋茹所管領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之左側車身,致令盆栽破裂、前開車輛左前車門、左後車 門板金凹陷,足生損害於林瑋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 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啓綸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私下和解,且告 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記錄查 詢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38頁),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