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0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
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啓綸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
月1日1時26分許,在宜蘭縣○○鎮○○路○○○號林瑋茹住處
前,持林瑋茹所有放置於該處之盆栽砸向瑋太園藝有限公司
所有、林瑋茹所管領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之左側車身,致令盆栽破裂、前開車輛左前車門、左後車
門板金凹陷,足生損害於林瑋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者,應
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
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啓綸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
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私下
和解,且告
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及本院電話記錄查
詢表各1 份等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7、38頁),
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