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得民
允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得民 同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809號、第2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得民、允傳企業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得民係被告允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允傳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歌曲,均係
告訴
人即台灣音樂版權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文讚)專有公
開演出之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須經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始得公開演出,竟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某時許,未經告訴人
同意或授權,在其所經營之宜蘭縣○○鄉○○路○段○○○ 號
「星光大道KTV 店」營業場所供不特定之顧客點唱,擅自公
開演出上開歌曲,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派
員於107年8月28日某時許,至該店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供
不特定人士使用,並經告訴人於108年1月24日向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唐得民涉犯
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嫌,被告允傳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
定科以
罰金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
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
言,該項證據自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
罪之資料;又
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
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
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
反
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
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
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
、30年上字第482號、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
判例意旨
參照)
。
三、次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
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
事實及表示希望
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
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222號判
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辯護人雖辯以:告訴人於
告訴狀
中係主張被告唐得民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重製罪嫌
,則就被告是否涉犯同法第92條公開演出罪嫌部分,乃未經
告訴,此部分屬告訴不合法云云。惟細譯告訴人所提出之刑
事告訴狀,已載明:「……告訴人係附表所列音樂著作之專
屬授權被授權人,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前段規定……,
故告訴人得以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身分提起本件告訴…
…」等語在卷(見警卷第24頁),且
告訴代理人黃宣霖於警
詢中亦稱:告訴人已取得附表所示歌曲之專屬授權,並發現
被告有未經告訴人授權而重製使用附表所示之歌曲,要對被
告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告訴等語明確(見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
),可見告訴人顯已就被告行為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表示
訴追之意,
揆諸前開說明,告訴人主張之具體罪名有無誤引
或漏引,則均非所問,是本件告訴人合法告訴之效力,不生
影響,先予敘明之。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唐得民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允傳公司應
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無非係以被告唐
得民於警詢、
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之供述(見警卷第1
頁至第4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09號卷第
12頁至第13頁,下稱偵卷;本院卷第41頁至第45 頁、第337
頁至第340頁、第453頁至第463 頁)、告訴代理人黃宣霖於
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之指訴(見警卷第16頁至第
18頁;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本院卷第41頁至第45頁、第33
7頁至第340頁、第453頁至第463頁)、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1月17日聲明書、告訴人107年8月31日存證信函、刑
事告訴狀
暨附件、107年1月15日音樂版權經紀合約(甲方:
數碼方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台灣音樂版權經紀有限
公司)、專屬授權證明書、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8年3月13日聲明書、揚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月4日
授權證明書、告訴代理人108 年12月31日庭呈之著作權專屬
授權契約書、著作權專屬授權證明書、詞曲讓與合約、詞曲
專屬授權合約、詞曲專屬授權證明書、詞曲讓與契約、告訴
人109 年1月6日提出之音樂版權經紀合約(甲方:數碼方舟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台灣音樂版權經紀有限公司)、
授權證明書各1 份(見警卷第15頁、第21頁至第45頁;偵卷
第16頁至第31頁;本院卷第341頁至第378頁、第385 頁至第
411頁)及現場蒐證照片56張(見警卷第5頁至第14頁),資
為論據。
訊據被告唐得民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
犯行
,辯稱:附表所示歌曲均有經過授權,伊也每年都有繳權利
金等語,辯護人亦辯以:被告沒有違反公開演出之客觀行為
,且被告唐得民經營的KTV 每年都繳費給各公司版權費用,
就是為了維護著作版權等語。經查:
(一)按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
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6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公開演出」,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9 款規定,
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
之
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
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構成對音樂
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公開演出權之侵害者,必須行為人有
以前揭方法在現場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事實者,
始足當
之。又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著作權
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
故意為其
構成要件。而所謂故意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於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
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時之特別情狀、行為結果
等,均有所認識,始可謂具備認知要素;並須進而具有實
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全部客觀行為情狀之決意,始具故意之
決意要素,行為人必須兼具上開認知要素及決意要素,始
可認為具有犯罪之故意,自屬當然;且著作權法第92條之
擅自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苟行為
人並未以「公開演出」方法向現場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即
與擅自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之構成要件
有間,自不能以該項罪責與行為人相繩。
(二)被告唐得民有於其經營之「星光大道KTV 店」內擺設灌錄
有附表所示歌曲之點歌機供他人點播使用之事實,固有上
開事證
可佐,然此僅足證明被告唐得民有未經告訴人之同
意或授權,即對不特定之人提供內含該等歌曲之點唱機,
而將該音樂著作置於不特定消費者可得點播歌唱之狀態,
尚無從逕推論被告唐得民確有於何時、何地、供何消費者
公開演出上開音樂著作之侵權事實,揆諸前開說明,若實
際上無任何消費者公開演出上開音樂著作,仍不該當著作
權法第92條之構成要件,是被告唐得民於何時、何地、由
何人公開演出上開音樂著作,屬本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應有積極證據認定之。又卷附之現場蒐證照片56張(見警
卷第5頁至第14頁),雖係於被告唐得民所經營之KTV店內
點播附表所示歌曲之情形,然均係告訴人指派查
證人員,
基於蒐證之目的,而在上開KTV 店內點播該等音樂著作,
是其點播已事先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自無侵害告訴
人之著作財產權可言。另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亦指稱
:資料都已提出在卷內等語(見本院卷第461 頁),而觀
諸卷內所存其餘事證,皆無從
佐證被告唐得民擺放點歌機
經營後,曾有何顧客於何時為公開演出該等音樂著作之行
為。是以,被告唐得民主觀上既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客觀上亦查無有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附表所示歌曲
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且本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唐得民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唐
得民犯罪。公訴意旨執此認定被告唐得民涉犯著作權法第
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以
及被告允傳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
金,均屬無據。
五、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使通常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唐
得民、允傳公司有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確信,此外,復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唐得民、允傳公司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
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唐得民、允傳公司犯罪,依
上揭法
條規定及判例、判決意旨說明,自應
諭知被告唐得民、允傳
公司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歌曲名稱 │原唱者 │
├───┼─────────┼──────┤
│ 一 │激情過後 │張清芳 │
├───┼─────────┼──────┤
│ 二 │相知相守 │南方二重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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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我記得你眼裡的依戀│萬芳 │
├───┼─────────┼──────┤
│ 四 │中等美女 │剛澤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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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我一直以為你知道 │趙傳 │
├───┼─────────┼──────┤
│ 六 │回航 │袁小迪 │
├───┼─────────┼──────┤
│ 七 │甭講也罷 │羅時豐 │
├───┼─────────┼──────┤
│ 八 │感情到最後 │羅時豐 │
├───┼─────────┼──────┤
│ 九 │愛你愛到心碎 │葉璦菱 │
├───┼─────────┼──────┤
│ 十 │情關 │郭獎、金素梅│
├───┼─────────┼──────┤
│ 十一 │夜夜心疼 │孫淑媚 │
├───┼─────────┼──────┤
│ 十二 │愛你無後悔 │羅時豐 │
├───┼─────────┼──────┤
│ 十三 │傷心的藉口 │陳亮吟 │
├───┼─────────┼──────┤
│ 十四 │101變 │剛澤斌 │
├───┼─────────┼──────┤
│ 十五 │兄弟 │黃品源 │
├───┼─────────┼──────┤
│ 十六 │太陽傘 │羅時豐 │
├───┼─────────┼──────┤
│ 十七 │等你幾落冬 │羅時豐 │
├───┼─────────┼──────┤
│ 十八 │迷路 │王傑 │
├───┼─────────┼──────┤
│ 十九 │靠你更近 │剛澤斌 │
├───┼─────────┼──────┤
│ 二十 │我比你擱恰難過 │羅時豐 │
├───┼─────────┼──────┤
│二十一│泡茶 │羅時豐 │
├───┼─────────┼──────┤
│二十二│愛放袂離情放袂開 │南臺灣小姑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