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音樂版權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讚 被   告 允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得民 被   告 唐得民 同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智易字第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台灣音樂版權經紀有限公司專有附表所示歌 曲公開演出之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被告唐得民則係被告 允傳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唐得民明知上情,竟於民 國107年8月28日某時許,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在被告唐得 民所經營之「星光大道KTV 店」營業場所供不特定之顧客點 唱,擅自公開演出上開歌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致原 告受有損失。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50,000 元,及自本件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智易 字第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