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榕洲
何漢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
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榕洲共同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何漢鐘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更正為:「盧榕洲係址設宜蘭縣○
○鄉○○路0段000號之東北亞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北
亞公司及名義負責人李貞遉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
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實際負責人;何漢鐘則係
址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崇文圖書社(涉犯違
反政府採購法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實
際負責人。緣因盧榕洲欲參與宜蘭縣頭城國民小學(下稱頭
城國小)「104年度頭城國小戶外遊戲器材修繕更新」之公
開招標案,然為避免上開標案未達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
,盧榕洲竟邀約無投標真意之何漢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由盧榕洲製作東北亞公司、
崇文圖書社之投標文件,並將東北亞公司以較低價額投標,
使東北亞公司能順利得標,再由盧榕洲將上開投標文件寄送
至頭城國小總務處,致頭城國小之承辦人員吳子羆
陷於錯誤
,誤以為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間確有正當之競爭關係存
在,而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
嗣上開標案於104年6
月2日開標後,因東亞公司為最低標,惟仍高於底價,經優
先減價後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及
證據部
分應補充:「
證人李貞遉、吳子羆於警詢時之證述、『104
年度頭城國小戶外遊戲器材修繕更新』第一次公告收件登記
表、東北亞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崇文圖書社商業登記基本資
料查詢、公開招標公告、頭城國小投標須知、東北亞公司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355號
搜
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
目錄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0
000000000號委員令、全方位幼教社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
頁各1份」,並刪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2日
工程企字第10400385470號函」外,其餘之證據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
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
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
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
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
意圖使市場
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
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
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
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
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
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
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6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
三、故核被告盧榕洲、何漢鐘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又被告盧榕洲、何
漢鐘就上開
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爰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
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然被告盧榕洲、何漢鐘為使東北亞公司得以順利標得該採
購案,竟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方式,製造競爭
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所為
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盧榕洲、何漢鐘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及本案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盧榕洲於99年間
有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不構成
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素行尚可,高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何漢鐘則無任何
科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素行尚可,高
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盧榕洲、何漢鐘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
可憑
,其等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且自始均坦承犯行,尚有悔
意,足見被告盧榕洲、何漢鐘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並為使被告盧榕洲、
何漢鐘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使其於緩
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
諭
知被告盧榕洲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
元,被告何漢鐘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
元,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
乃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
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
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098號
被 告 盧榕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被 告 何漢鐘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榕洲係東北亞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鄉○○
村○○路0段000號,下稱東北亞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何漢鐘係崇文
圖書社(址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下稱崇文
圖書社,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之負責人。盧榕洲於民國104年5月間,欲參與宜蘭縣頭城國
民小學(下稱頭城國小)公開招標「104年度頭城國小戶外
遊戲器材修繕更新」,
詎盧榕洲、何漢鐘均知悉崇文圖書社
,無參與競標之真意,然為使東北亞公司得標,並避免上開
標案因未達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盧榕洲邀集崇文圖書社
參與投標後,由盧榕洲製作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之投標
文件,並將上開投標文件寄至頭城國小總務處,製造東北亞
公司、崇文圖書社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用詐術。
嗣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及億勝實業有限公司投標後,於
104年6月2日開標時,因東北亞公司為最低標,惟仍高於底
價,經優先減價後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李貞
遉、錡清祥、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及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盧榕洲、被告何漢鐘於法務部調查
局宜蘭縣調查處及本署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頭城國小決標
公告、頭城國民小學開標記錄(104.6.2)、投標廠商開標
簽到表、採購底價單、合約書、驗收記錄、東北亞公司投標
文件(東北亞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廠商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
、退
還押標金申請書、切結書、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
程學系工程科技研究中心材料試驗報告(報告編號:EH-S-0
000000000)、公司資料查詢、票據信用查覆單、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信封影本)、崇文圖書社之投標文件(崇文圖書
社廠商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切結書
、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技研究中心材料
試驗報告(報告編號:EH-S-00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
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信
封影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
10400385470號函及電子領標記錄等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
前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犯嫌,均
堪認定。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
其成立要件。
所稱「詐術」,乃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
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
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
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
、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
好之競爭環境規定,除有該法第48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
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
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
,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
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
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
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
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盧榕洲、何漢鐘2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