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游素珍
藍豊茂
被 告 陳宇威
余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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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之
法定
代理人 卓瑞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宇威、余志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21號),經原告游素珍、藍豊茂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