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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游素珍       藍豊茂 被   告 陳宇威       余志強       下后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卓瑞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宇威、余志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21號),經原告游素珍、藍豊茂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