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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和信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偉君 被   告 周豐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