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薛宇辰
被 告 游明君
玉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明君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薛宇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