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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邱孔代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璟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國 被   告 薛子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薛子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邱孔代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