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學堯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權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信江
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
偵字第225、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楊學堯係「異形KTV」(址設宜蘭縣
宜蘭市○○路○段○○○號)負責人。歌曲「一碗麵」、「天下
皆醉我獨醒」、「斷線風箏」、「尬舞」、「順吾生」、「
換帖兄弟」、「我愛妳baby」、「千里馬」、「兄妹情」、
「遐呢愛妳」、「溫柔名片」、「油桐花」、「愛回航」、
「吃苦情歌」、「靈魂的侶伴」、「一念之差」、「美人計
」、「結束悲情」等18首音樂著作,均係由中唱數位娛樂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唱公司)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再將
重製權、散布權、出租權、公
開上映權專屬授權予
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經紀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音樂版權公司),非經
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授
權或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公開演出,被告楊學堯竟基於擅
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未
經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將來源不詳之上開歌曲
重製灌錄於其所有之隨選視訊伴唱設備(Video On Demand
System,俗稱VOD)之主機硬體內,並將該設備擺放在「異形
KTV」,供不特定客人點唱,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台灣音樂
版權公司對於上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二)被告蔡信江
係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鎮○○○路○○號2樓及
3樓)「星聲代KTV」(位於宜蘭縣○○鎮○○○路○○號2樓)負
責人,明知歌曲「一碗麵」、「牽線」、「上海之戀」、「
千里馬」、「情人衫」、「靠山」、「溫柔名片」、「油桐
花」、「愛當香」、「狼」、「火種」、「騎鐵馬」、「東
方的太陽」等13首音樂著作,均係由中唱公司向原著作財產
權人取得授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再將重製權、散
布權、出租權、公開上映權等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台灣音樂版
權公司,非經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任意重
製,被告蔡信江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未經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將來源不詳之上開歌曲重製灌錄於其所有之隨選
視訊伴唱設備(Video On Demand System,俗稱VOD)之主機
硬體內,並將該設備擺放在「星聲代KTV」,供不特定客人
點唱,以此方式侵害台灣音樂版權公司對於上開音樂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台灣音樂版權公司派員於民國107
年8月28日前往上開KTV蒐證並拍照存證後報警處理並提出告
訴,為警於107年12月18日13時10分許前往上址
搜索,在「
異形KTV」扣得隨選視訊伴唱設備2台及在「星聲代KTV」扣
得隨選視訊伴唱設備1台,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楊學堯、
蔡信江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
執行職務涉犯上開罪嫌,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
以
罰金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楊學堯、蔡信江及權櫃股份有限
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學堯、蔡信江係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
公訴意旨認被告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職務涉犯上
開罪嫌,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依同法
第101條第2項之規定,對行為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
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
聲請狀1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
定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