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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樂群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芯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林庭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