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玉寶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筱筑
被 告 陳弘育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20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暨事實、理由等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陳弘育被訴詐欺案件,雖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然經本院審理後
諭知免訴在案
,依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