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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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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葉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吳高賓 被   告 嶸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高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葉麗娟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