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海麗珍
林煥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吳欣陽
律師
被 告 潘金梵
太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廷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金梵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
訴字第20號),經原告海麗珍、林煥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