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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4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豪


選任辯護人  高大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63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志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