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宇哲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明原
被 告 劉德鑫
徐添發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德鑫、徐添發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