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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3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原 告 旭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秀蘭
被 告 林秋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7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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