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瓏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72號),
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林瓏憲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