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瓏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辯護人、
代理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
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