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73號,移送
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6295、6393、820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逕依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
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許家豪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的目 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
犯行及
犯罪所得不易遭人追查,及提供其所辦理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等財產犯罪,竟仍基於
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在方笠騰位於宜蘭縣礁溪鄉之租屋處,將其申辦取得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方笠騰(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6號、第176號、第17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3年6月、3年,罰金新臺幣18萬元確定),及在同月間交付其友人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方笠騰,容任前開門號及帳號作為方笠騰等人對不特定人詐欺及洗錢使用。方笠騰、蔡康正(已死亡,另為
不起訴處分)等人於收受該等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即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會員,復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郭政杰等12人及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潘信東等7人均
陷於錯誤,分別轉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內,
旋遭提領殆盡。
嗣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郭政杰等12人及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潘信東等7人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郭政杰等12人及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潘信東等7人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宜蘭分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
按簡式審判程序之
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
證據能力。查本件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許家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郭政杰等12人及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潘信東等7人分別於警詢時之指訴,及
證人方笠騰於偵查中之證述與證人陳筱枚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合,被告之
自白顯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憑。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轉帳交易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對話紀錄截圖及刑案照片在卷
可憑,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資料、會員購買證明、淞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資料、會員購買證明、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4月15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447811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及
告訴人潘信東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宅配單照片;
告訴人林佳昇及陳柏翰所分別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告訴人許冠富、洪誠佑所分別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包裹照片等資料;告訴人李貴森所提供之對話紀錄資料;告訴人蔡瑞明所提供之匯款紀錄;證人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證人崔原榮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及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等,存卷
可資佐證。被告基於縱有人持以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他人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
堪認定。
三、按刑法之
故意犯,可分為
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進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並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
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
判例意旨
參照)。被告將本案之電話門號及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任意交予他人,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惟提供電話及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並非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之
構成要件行為,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參與前揭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或與該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僅有不確定故意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及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等人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一般洗錢罪,均屬
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亦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所犯前開幫助一般洗錢罪,在偵查中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該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比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修正前之規定,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可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電話門號、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及掩飾、隱匿犯罪贓款去向等不法犯罪之工具,仍率然將本案之門號及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皆提供他人使用,致使上開電話門號及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電話及人頭帳戶,造成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致執
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取財犯罪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擾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有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誣告之品行及素行(參見本院卷第13-42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參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95號卷第6頁),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見本院卷第452頁)及其
犯後於偵查中與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事後尚未與被害人
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對被害人財產
法益所生之損害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
起訴書就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雖未記載,惟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之,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小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 | | | |
| | | | | |
| | 於111年1月18日9時35分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郭政杰,佯稱欲販售Dainese皮衣、皮褲予郭政杰,致郭政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18日18時20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1年1月15日12時46分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鄭翔仁,佯稱欲販售燈具予鄭翔仁,致鄭翔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19日12時25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於111年1月20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廖賢達,佯稱欲販售JET機車零件予廖賢達,致廖賢達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1年1月21日9時7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於111年1月21日22時33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於111年1月21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鍾宇騏,佯稱欲販售卡牌予鍾宇騏,致鍾宇騏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1年1月21日14時04分許以其朋友名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於111年1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鄭清洲,佯稱欲販售布袋戲道具予鄭清洲,致鄭清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24日凌晨0時41分許以其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於111年1月21日19時55分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蘇瑜萍,佯稱欲販售SONY相機鏡頭予蘇瑜萍,致蘇瑜萍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1年1月21日19時55分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學聖名下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於111年1月23日0時58分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常曜華,佯稱欲販售機車電腦及輪框予常曜華,致常曜華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23日0時58分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林文成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於111年1月23日9時36分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1年1月24日16時30分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洪英峯,佯稱欲販售模型公仔(我的英雄學院)予洪英峯,致洪英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1月24日16時30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林文成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於111年1月24日17時44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
| | | | | |
| | | | | |
| | 於111年2月4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劉世詮,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劉世詮,致劉世詮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1年2月6日21時6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侑宣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於111年2月6日21時6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同上帳戶轉帳 | | |
| | | 於111年2月6日21時6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同上帳戶轉帳 | | |
| | | 於111年2月7日0時9分許以其名下LINE BANK同上帳戶轉帳 | | |
| | 於111年2月6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廖振淳,佯稱欲販售模型公仔(水晶禮estream雷姆公仔)予廖振淳,致廖振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廖振淳於111年2月6日14時4分許以其名下上海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侑宣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於111年2月7日19時50分許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何政曄,佯稱欲販售電腦顯示卡予何政曄,致何政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於111年2月8日0時51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侑宣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於111年2月8日18時11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蔡康正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於111年2月7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許家豪」私訊張志弘,佯稱欲販售車頂架予張志弘,致張志弘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 | 於111年2月8日10時7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 李侑宣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
| | | | | | | |
| | | 以臉書暱稱「關羽」向潘信東佯稱欲販售模型玩具予潘信東,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 | 崔原榮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以臉書暱稱「周劫侖」向林佳昇佯稱欲販售相機鏡頭予林佳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收到不符商品,始悉受騙。 | | | 崔原榮名下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臉書暱稱「周劫侖」私訊陳柏翰,佯稱欲販售筆記型電腦予陳柏翰,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 | 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 |
| | | | | 1萬8,050元,惟此筆付款因觸發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風控機制,因此付款失敗。 | 玉山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 |
| | | 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許冠富,佯稱欲販售GOPRO相機予許冠富,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洪誠佑,佯稱欲販售SWITCH予洪誠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取貨時發現包裹內空無一物,始悉受騙。 |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李貴森,佯稱欲販售汽車鋼圈予李貴森,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以臉書暱稱「楊日松」私訊蔡瑞明,佯稱欲販售電腦零件予蔡瑞明,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惟未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 | | 陳筱枚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