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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4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振財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