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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操作資金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使曾寶億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1年5月31日15時4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9,520元 | 另案被告陳憶琳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160卷第10-31頁)、 告訴人曾寶億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7160卷第33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26張(雲林地檢111偵7160卷第36-38頁)、告訴人曾寶億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160卷第41頁背面、43、44、47頁)、另案被告陳憶琳提出與被告王驄淯間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7張(雲林地檢111偵7160卷第65-71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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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24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操作黃金波動賺取價差云云,致使翁郁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翁郁婷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118卷第7-8頁背面、24-25頁)、另案被告陳憶琳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118卷第9-19頁背面)、告訴人翁郁婷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7118卷第27頁背面)。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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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6月2日13時59分許匯款3萬8,780元 | | | |
| | 於111年4月27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使謝少偉陷於錯誤而匯款。 | | 被害人謝少瑋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388卷第9-10、22-24頁)、被害人謝少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3張(雲林地檢111偵7388卷第11-1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3384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388卷第28-30頁背面)。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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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15日1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交易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使陳哠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1年6月2日15時48分許匯款1萬5,000元 | 告訴人陳哠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張(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12-1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18953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30-46頁)、告訴人陳哠廷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47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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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6月10日10時1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代客操作線上博奕遊戲獲利可期云云,致使李玟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李玟葶提出之交易平台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張(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20-2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18953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30-46頁)、告訴人李玟葶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48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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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27日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操作資金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使蔡妮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蔡妮君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26頁)、交易平台網頁畫面擷取照片4張(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28-2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18953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30-46頁)、告訴人蔡妮君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805卷第49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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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初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操作資金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使黃佩寧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黃佩寧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7825卷第15頁)、告訴人黃佩寧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825卷第16-17、30、32-33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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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12日13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交易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使洪祖婼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洪祖婼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829卷第19頁及背面、25頁及背面)、告訴人洪祖婼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7829卷第4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6548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829卷第43-47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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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26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交易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使曾子芸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1年6月2日13時19分許匯款4萬6,000元 | 告訴人曾子芸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924卷第8-1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4475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924卷第12-26頁)、告訴人曾子芸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7924卷第27頁)、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平台網頁畫面擷取照片31張(雲林地檢111偵7924卷第28-32頁背面)。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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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4月25日20時1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 內線交易獲利可期云云,致使陳錦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另案被告陳憶琳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7925卷第10-13頁背面)、告訴人陳錦慧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7925卷第14、18、21、26-27頁)、告訴人陳錦慧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32張(雲林地檢111偵7925卷第22-24頁背面)。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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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中旬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NFT獲利可期云云,致使梁家榛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1年6月1日17時36分許匯款4萬8,000元 | 告訴人梁家榛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8251卷第10-13頁、57頁及背面)、另案被告陳憶琳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8251卷第14-35頁背面)、告訴人梁家榛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1張(雲林地檢111偵8251卷第40頁背面)。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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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3月29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使蔡家綾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蔡家綾提出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畫面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8419卷第6-8、26頁)、告訴人蔡家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張及LINE聊天紀錄1份(雲林地檢111偵8419卷第12-25頁)、告訴人蔡家綾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8419卷第27-28頁)、另案被告陳憶琳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8419卷第29-44頁背面)。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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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12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可期云云,致使卓元軒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卓元軒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8507卷第21-24頁)、告訴人卓元軒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2張(雲林地檢111偵8507卷第25-3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9811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8507卷第33-37頁背面)。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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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23日11時4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云云,致使孫卉嫻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孫卉嫻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8645卷第8-1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4475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8645卷第14-28頁)、告訴人孫卉嫻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3張(雲林地檢111偵8645卷第29頁背面-30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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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4月25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股票內線交易獲利可期云云,致使賴佩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2623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8684卷第4-10頁)、告訴人賴佩君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8684卷第18-19、21、23頁)、告訴人賴佩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8張(雲林地檢111偵8684卷第25-41、43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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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3月15日8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可期云云,致使王薛舜陷於錯誤而匯款。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3135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8903卷第10-14頁背面)、告訴人王薛舜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7張(雲林地檢111偵8903卷第15-16頁背面、20頁背面-21頁背面)、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8903卷第19頁背面、26頁)、告訴人王薛舜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8903卷第27-28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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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4月16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操作資金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使顏妤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告訴人顏妤安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9404卷第7頁及背面、22-23、65-66頁)、告訴人顏妤安提出之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39張(雲林地檢111偵9404卷第26-29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53923號函所附另案被告陳憶琳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9404卷第31-62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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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1年5月20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操作資金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使張哲維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另案被告陳憶琳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9405卷第9-27頁)、告訴人張哲維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9405卷第31頁及背面、33-34、38-39、42頁)、告訴人張哲維提出之交易明細畫面擷取照片2張(雲林地檢111偵9405卷第51-52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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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5月31日13時44分許匯款4萬2,000元 | | | |
| | 於111年3月22日17時1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投資交易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使許智燕陷於錯誤而匯款。 | | 另案被告陳憶琳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雲林地檢111偵9406卷第9-18頁背面)、告訴人許智燕之報案資料(雲林地檢111偵9406卷第28-29、58-59、74-75、79-80頁)、告訴人許智燕提出其名下之郵局存摺封面 暨內頁畫面擷取照片4張(雲林地檢111偵9406卷第30-33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19張(雲林地檢111偵9406卷第89-115、118-122頁)。 | | 王驄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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