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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9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鄒永顯,以投資名義施詐術 ,致鄒永顯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9日9時16分許,轉帳10萬元至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鄒永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3151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4-18頁背面】 2.鄒永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平臺群組名單、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30-52頁背面、第94-97頁、第147-150頁) 3.鄒永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26-3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一卷第19-25頁) 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1603號、112年2月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199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8-13頁、第114-132頁) |
| | | 於111年12月29日9時17分許,轉帳1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111年8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彭琴媛 ,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彭琴媛陷於錯誤,以彭琴媛之夫劉添仁名義 ,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3日10時45分許,轉帳1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彭琴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53-56頁背面) 2.彭琴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一卷第68-80頁) 3.劉添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82-84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見偵一卷第57-67頁) 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1603號、112年2月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1999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一卷第8-13頁、第114-132頁) |
| | | 於111年12月23日10時46分許,轉帳6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 於111年12月23日12時44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9分,應予更正)許,匯款157萬至本案帳戶內 | |
| | 111年11月5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盧香安 ,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盧香安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9日10時19分許,轉帳1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盧香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3226號卷(下稱偵二卷)第3-5頁】 2.盧香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卷第12-15頁、第19頁背面) 3.盧香安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郵局存摺、凱基銀行摺影本(見偵二卷第15頁背面-1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二卷第6-7頁、第21頁) |
| | 111年10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博翔,以投資名義施詐術 ,致張博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6日11時14分許,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張博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12668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3-4頁】 2.張博翔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一卷第41-5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見警一卷第9頁、第29-39頁) 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600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1-15頁) |
| | 111年10月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建凱 ,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楊建凱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6日11時18分許,轉帳2萬1,000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楊建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5062號卷(下稱偵三卷)第19-21頁背面】 2.楊建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三卷第22-27頁) 3.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三卷第16-18頁、第30-46頁) 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585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三卷第8-12頁) |
| | 111年12月15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嚴賴秀媛,以投資名義施詐術 ,致嚴賴秀媛陷於錯誤 ,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9日10時30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嚴賴秀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南市警化偵字第1120358499號卷(下稱警二卷)第9-13頁】 2.嚴賴秀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翻拍照片(見警二卷第21-27頁、第37-39頁) 3.嚴賴秀媛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台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見警二卷第29-3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15-19頁) |
| | 111年11月8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錦煥,以投資名義施詐術 ,致謝錦煥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9日9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30分,應予更正),轉帳1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謝錦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5786號卷(下稱偵四卷)第6-9頁】 2.謝錦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四卷第12-20頁) 3.謝錦煥匯款明細表(見偵四卷第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四卷第10-11頁) 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244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四卷第22-29頁) |
| | 111年10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國詩,以投資名義施詐術 ,致黃國詩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7日13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分,應予更正),匯款401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黃國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5839號卷(下稱偵五卷)第28-29頁】 2.黃國詩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五卷第40頁背面-42頁背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卷第30-40頁) 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3日樣信總業務字第112990203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五卷第10-23頁) |
| | 111年11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克泓,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吳克泓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6日11時5分許,匯款14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更正) | 1.告訴人吳克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五卷第43-49頁) 2.吳克泓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假投資平臺畫面截圖(見偵五卷第68-7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五卷第50-67頁) 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3日樣信總業務字第112990203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五卷第10-23頁) |
| | | 於111年12月27日9時46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111年12月初,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靜螢,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周靜螢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6日11時16分許,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被害人周靜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警永刑字第1124133922號卷(下稱警三卷)第1-2頁) 2.周靜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警三卷第2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見警三卷第23頁、第25-26頁) 4.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見警三卷第12頁) |
| | 111年12月26日11時41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余其偉,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余其偉陷於錯誤,以陳美慧名義,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6日11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余其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三卷第3-4頁) 2.余其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三卷第44-52頁) 3.嘉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見警三卷第40頁) 4.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亞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警三卷第41-43頁) 5.陳美慧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三卷第39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見警三卷第34-38頁) 7.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見警三卷第12頁) |
| | 111年9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文鐽 ,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蔡文鐽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6日13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45分,應予更正),匯款140萬2,002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蔡文鐽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三卷第5-6頁) 2.蔡文鐽「被詐騙過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宏橘假投資平臺畫面、LINE對話紀錄譯文(見警三卷第57頁、第60-123頁背面) 3.鑫淼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公司登記資料簡易查詢「鑫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見警三卷第58-59頁) 4.蔡文鐽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見警三卷第5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53-55頁) 6.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見警三卷第12頁) |
| | 111年12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婉玲,以投資名義施詐術 ,致徐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如右列所 | 於111年12月29日9時57分許,轉帳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徐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三卷第7-9頁) 2.徐婉玲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三卷第131-145頁) 3.徐婉玲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元大銀行存摺影本(見警三卷第130頁、第14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喜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見警三卷第124-129頁) 5.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見警三卷第12頁) |
| | | 於111年12月29日10時2分許,轉帳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至本案帳戶內 | |
| | 111年11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冠宇,以投資名義施詐術 ,致陳冠宇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6日11時44分許,匯款7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陳冠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233351500號卷(下稱警四卷)第8-10頁】 2.陳冠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四卷第21-22頁) 3.陳冠宇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四卷第21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四卷第13-20) 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803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四卷第27-31頁) |
| | 111年10月中,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彭厚珠 ,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彭厚珠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2月23日11時59分許,匯款6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被害人彭厚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7134號卷(下稱偵六卷)第20-22頁】 2.彭厚珠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六卷第25-42頁背面) 3.彭厚珠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六卷第23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六卷第43-66頁) 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2990662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六卷第10-19頁) |
| | | 於111年12月29日15時35分許,匯款134萬1,107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111年11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遊世中,以投資名義施詐術,致游世中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1年11月29日10時40分許,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告訴人游世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2年度偵字第9987號卷(下稱偵七卷)第4-5頁】 2.游世中匯款明細、陽信商業銀行薇宜小舖李瑞盛帳戶資料表、交易明細表、詐騙集團APP、收件回執及嘉鑫公司之回函、嘉鑫公司登記資料、臉書截圖(游世中)、游世中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七卷第1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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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告李瑞盛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偵一卷第4-5頁、第154-155頁、本院卷第85-91頁、第199-216頁) 2.證人黃宥文、沈致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第97-104頁) 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3月9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1122408940號函暨薇宜小舖負責人資料(見偵三卷第10-11頁) 4.商業登記抄本「薇宜小舖」、代理人委託書、印章遺失切結書、商業登記申請書、李瑞盛身分證影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房屋稅繳款書、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房屋租賃契約、轉讓契約書(見警三卷第14-18頁背面) 5.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112年11月7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24171849號函所附之薇宜小舖商業登記抄本、代理人委託書、印章遺失切結書、新北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房屋稅繳款書、建物所有權同意書、房屋租賃契約、轉讓契約書、商業登記抄本、委託書、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登記申請書、轉讓契約書、陽明商業銀行永和分行陽信永和字第1120031號函暨所附之陽信商業銀行認識客戶資本資料表、開戶作業檢核表、新臺幣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名單過濾查詢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照片1張及光碟1片1(見本院卷第95、105-161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