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被 告 陳睛澐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0樓 居宜蘭縣○○鄉○○路0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7號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業務侵占部分,因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判決為無罪
諭知,而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外,其餘新臺幣60,000元損害賠償部分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