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信璋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信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
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吳信璋前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是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
累犯。又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
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之罪與本案所犯之罪之罪質、罪名、犯罪類型及侵害
法益均相同,
堪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加重其刑並無違反
比例原則,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吳信璋酒後騎乘機車上路,漠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且無視自身及
公眾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非是,並考量其已坦承
犯行與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經濟狀況等生活
態樣暨犯罪動機、素行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需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54號
被 告 吳信璋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信璋服用酒類過量已不能安全駕駛,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9日17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上路,同日17時3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前為警攔檢,於同日17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43mg/L。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吳信璋坦白承認上述酒後駕車之犯罪事實,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
足憑,綜上事證,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精酒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