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詹靜芳
被 告 丘秉筠
利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丘秉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詹靜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