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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5號、113年度執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智偉犯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智偉犯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智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罪刑確定等情,見卷附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一編號9、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59號」均更正為「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59號等」、編號11犯罪日期欄所載「111.8.10」更正為「111.8.14」及附表二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5號」更正為「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5號等」、編號1至9備註欄所載「編號1至9罪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1713號裁定為徒刑8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212號案件審理中」更正為「編號1至9罪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12號駁回確定」外,其餘於法均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本諸限制加重原則,並兼衡公平、比例、刑罰經濟及罪刑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