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判決以逾越上訴期間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9號、106年度訴字第446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年8月、1年2月(另併科罰金)確定,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8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9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6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