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陸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吳宗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
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70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7月、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判決以逾越
上訴期間為由
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9號、106年度訴字第446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年8月、1年2月(另
併科罰金)確定,
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82號
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9月2日,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6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