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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LINE暱稱「李金土老師 」、「梁穎」、「招財進寶」等帳號與夏哲銘聯繫,佯稱加入網站「盈昌」平臺投資股票可獲利 ,致夏哲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17日10時57分許 ,匯款25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羅文君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 )內 | 1.證人即被害人夏哲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23-24頁背面) 2.夏哲銘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譯文(見偵一卷第38-79頁) 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匯款單翻拍照片(偵一卷第36-37頁背面)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一卷第25-35頁、第80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柴鼠兄弟」、「願真」、「林廣志 」之帳號與許明惠聯繫,佯稱下載「盈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許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19日12時28分許 ,匯款6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許明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81-83頁背面) 2.許明惠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譯文(見偵一卷第104-142頁) 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現金收據單(見偵一卷第97-10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一卷第84-96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與蔡國祿聯繫,佯稱抽中股票需繳納違約交割金,致蔡國祿陷於錯誤,依指示存匯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20日9時34分許 ,匯款3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蔡國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43-145頁) 2.蔡國祿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150頁) 3.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見偵一卷第15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一卷第152頁) |
| | | | 於112年6月20日11時39分許 ,無摺存款1,000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李金土」、「雨柔 」、「林廣志」等帳號與黃淑霞聯繫,佯稱下載「盈昌」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黃淑霞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21日8時57分許 ,匯款6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黃淑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153-155頁背面) 2.黃淑霞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一卷第170-172頁) 3.存摺影本(見偵一卷第167-16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一卷第156-165頁、第175頁) |
| | | | 於112年6月26日9時25分許 ,匯款6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蔡明彰」、「徐詩涵」等帳號與錢師雄聯繫,佯稱下載「美好」APP投資股票穩賺不賠,致錢師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16日15時48分許 ,匯款28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錢師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卷第5-1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錢師雄轉帳明細表(見偵二卷第31-5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11-30頁) |
| | | | 於112年6月16日15時49分許 ,匯款23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台積電董娘」、「 珊」等帳號與吳淑媛聯繫,佯稱加入「盈昌」平臺投資買賣股票可獲利,致吳淑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17日13時15分許 ,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吳淑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卷第53-56頁) 2.吳淑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卷第62-68頁背面) 3.帳戶個資檢視、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見偵二卷第60-61頁背面)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57-58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飄紅天下第一」、「淑雅」、「盈昌客服專員NO.136」等帳號與蘇文略聯繫,佯稱加入「盈昌」網站投資可獲利,致蘇文略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16日9時25分許 ,匯款22萬6,000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蘇文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卷第69-72頁) 2.蘇文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二卷第108-112頁) 3.匯款明細表、郵局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高雄銀行存摺影本、高雄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指示憑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現金收據單(見偵二卷第96-107頁、第113-11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卷第73-95頁) |
| | | | 於112年6月26日12時11分許 ,匯款25萬7,000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賴憲政」、「林薇薇」等帳號與黃陳泰聯繫,佯稱加入「宏寅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璋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載APP,投資買賣股票可獲利,致黃陳泰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21日9時55分許 ,匯款112萬4,719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黃陳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三卷第3-4頁) 2.黃陳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平臺畫面截圖、詐欺集團出示之手寫保證書翻拍照片(見偵三卷第17-18頁、第20-21頁) 3.臺灣企銀企業網路銀行查詢「富瑞爾企業有限公司」轉出款項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偵三卷第9-16頁、第19頁)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企管會個人所得稅公告」、合作投資協議書、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宏寅投顧股份有限公司」、「璋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見偵三卷第22-2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三卷第8-8頁背面)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節節高」之帳號與吳成物聯繫,佯稱加入「盈昌」網站投資買賣股票可獲利,致吳成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逾112年6月19日9時35分許 ,匯款13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吳成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9頁) 2.「新光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永豐銀行」匯款單、現金收據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四卷第64-7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四卷第10-63頁) |
| | | | 於112年6月26日9時51分許 ,匯款82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財富秘密股往金來 」、「陳雅涵」等帳號與楊圳滄聯繫,佯稱加入「盈昌」APP投資買賣股票可獲利 ,致楊圳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20日9時23分許 ,匯款3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被害人楊圳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四卷第75-79頁) 2.楊圳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楊圳滄與取款車手通聯紀錄(見偵四卷第107-109頁) 3.楊圳滄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四卷第96-10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四卷第80-89頁) 5.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2年7月2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四卷第90-95頁) 6.取款車手工作證、面交現金收據(見偵四卷第109頁) |
| | | | 於112年6月26日10時1分許 ,匯款3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樂行善知」、「孫惠美」、「陳曦曦」、「陸源」 、「雨柔」等帳號與彭玉淾聯繫 ,佯稱投資買賣股票可獲利,致彭玉淾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20日13時42分許 ,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彭玉淾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10-111頁) 2.彭玉淾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四卷第122-127頁) 3.彭玉淾中國信託存摺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支票存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見偵四卷第118-118頁背面、第120-12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四卷第113-117頁)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張靜怡」、「盈昌客服專員NO.136 」等帳號與李淑玲聯繫,佯稱加入網站投資買賣股票可獲利,致李淑玲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 於112年6月21日9時40分許 ,匯款2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1.證人即告訴人李淑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四卷第129-133頁) 2.匯款情形一覽表、面交現金收據(見偵四卷第134-135頁、第14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見偵四卷第136-145頁) |
| | | | 於112年6月26日11時52分許 ,匯款5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 | |
| | 1.被告羅文君於警詢、檢事官訊問之供述(見偵一卷第7-10頁、第190-192頁)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0日通清字第1120026715號函、112年7月20日通清字第1120028438號函、112年8月9日通清字第1120031256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羅文君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2-14頁、偵二卷第119-121頁背面、偵三卷第6-7頁背面、偵四卷第148-152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