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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賴燦坤

被      告  李大慶
            李昱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大慶、李昱鋒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賴燦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