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744號
原 告 張右明
被 告 劉苡芊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訴字第9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1號被告劉苡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訴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