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徐任青
被 告 羅宇軒
被 告 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宇軒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徐任青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前開
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雖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4年度交易字第326號判決無罪,有上開
刑事判決書為憑,惟原
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刑事卷第168頁),是依上述規定,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