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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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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江欣倫
被      告  張忠豪
被      告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