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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郭亭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具保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亭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郭亭君(下稱被告)因犯詐欺等(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案件,應予更正)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提出1萬元現金繳納後,即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該案經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與另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惟執行傳票合法送達被告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拘提被告亦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