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5年度刑移調字第51號
相對人 呂旻峰
參與人 王建翔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專員)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刑移調字第51號因本院115 年度交易字第14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時,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游皓婷
書 記 官 邱淑秋
通 譯 黃莉媛
調 解 委員 陳旺誠
調 解 委員 江愉鈞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蔡健義
相 對 人 呂旻峰
參 與 人 王建翔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55,000元(含強制責任險)。
㈡前項給付期限與方式:
1.相對人應於民國115 年3 月13日前將上開款項給付至聲
請人指定之帳戶。
2.聲請人指定之帳戶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 ,戶名蔡健義。
㈢聲請人同意於調解成立日當庭撤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
㈤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蔡健義
相 對 人 呂旻峰
參 與 人 王建翔
調 解 委員 陳旺誠
調 解 委員 江愉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邱淑秋
法 官 游皓婷
書 記 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