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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霈晴
            黃素齡
            黃照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被      告  曹致瑋

            全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曹致瑋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商啓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