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霈晴
黃素齡
黃照明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曹致瑋
全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曹致瑋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商啓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