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秀美
被 告 盧冠安
辜淑雯
王昱棠
盧振宇
詹雯卉
天旭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昱棠
被 告 天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昱棠
被 告 匯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冠安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曹依莉被告被訴詐欺等之刑事訴訟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6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有審判筆錄在卷
可憑。茲因原告於115年2月2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狀,追加被告盧冠安等人為被告,此有該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
可稽,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其
追加起訴被告盧冠安等人部分
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