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
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美 治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