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呂育慧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起訴認係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呂育慧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一紙在卷
可按,
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
書記官 李 明 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