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扣案
鑰匙肆支均
沒收。
事 實
一、甲○○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三十日晚上六、七時許至
同年六月十六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自己所有之鑰匙四支輪流試開
之方式,連續開啟如附表所示之機車,竊取如附表所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如有得
手則供己平日花用。
迄於同年六月十六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
著手竊取他人
財物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鑰匙四支。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
業據被告甲○○
迭於檢察官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
人丁○○、戊○○、己○○、乙○○、丙○○等人指訴機車行李箱被打開遭竊
等
情相符,並有被告所竊得摩托羅拉廠牌型號V三六八八X號之行動電話一支、前
述鑰匙四支及
扣押物品清單一紙扣案
足憑。是
堪信被告前述
自白真實可採,是本
件被告
犯行明確,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所示之罪。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
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
連續犯,應依法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之
竊盜罪論,並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
被害人所造成財產上之損害及犯罪後甚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
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檢覆表可查,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
應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
以勵自新,併予警惕。末查,上述扣案鑰匙四支,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之用,已
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旺 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所得財物│被害人│所犯法條│備註 │
├──┼────┼────┼────┼────┼───┼────┼────┤
│一 │九十年五│宜蘭縣羅│以自備鑰│新台幣(│不詳 │刑法第三│扣得鑰匙│
│ │月三十日│東鎮羅東│匙四支輪│下同)三│ │百二十條│四支。 │
│ │晚上 │運動公園│流試開機│百元 │ │二十條第│ │
│ │ │籃球場旁│車行李箱│ │ │一項 │ │
│ │ │之停車場│行竊 │ │ │ │ │
├──┼────┼────┼────┼────┼───┼────┼────┤
│二 │九十年六│同右 │同右 │四百元 │不詳 │同右 │ │
│ │月二日晚│ │ │ │ │ │ │
│ │上 │ │ │ │ │ │ │
│ │ │ │ │ │ │ │ │
├──┼────┼────┼────┼────┼───┼────┼────┤
│三 │九十年六│同右 │同右 │摩托羅拉│不詳 │同右 │扣得上述│
│ │月三日晚│ │ │V三六八│ │ │手機一支│
│ │上 │ │ │八X型號│ │ │。 │
│ │ │ │ │手機一支│ │ ││
├──┼────┼────┼────┼────┼───┼────┼────┤
│四 │九十年六│同右 │同右(打│(未得手│丙○○│刑法第三│ │
│ │月十六日│ │開PAX│) │ │百二十條│ │
│ │下午 │ │-四三0 │ │ │第三項、│ │
│ │ │ │號機車之│ │ │第一項 │ │
│ │ │ │行李箱)│ │ │ │ │
├──┼────┼────┼────┼────┼───┼────┼────┤
│五 │同右 │同右 │同右(打│同右 │戊○○│同右 │ │
│ │ │ │開QXJ│ │ │ │ │
│ │ │ │-三三六 │ │ │ │ │
│ │ │ │號機車之│ │ │ │ │
│ │ │ │行李箱)│ │ │ │ │
├──┼────┼────┼────┼────┼───┼────┼────┤
│六 │同右 │同右 │同右(打│同右 │陳碩彬│同右 │ │
│ │ │ │開QSW│ │ │ │ │
│ │ │ │-九八八 │ │ │ │ │
│ │ │ │號機車之│ │ │ │ │
│ │ │ │行李箱)│ │ │ │ │
├──┼────┼────┼────┼────┼───┼────┼────┤
│七 │同右 │同右 │同右(打│同右 │己○○│同右 │ │
│ │ │ │開PPZ│ │ │ │ │
│ │ │ │-五八0 │ │ │ │ │
│ │ │ │號機車之│ │ │ │ │
│ │ │ │行李箱)│ │ │ │ │
├──┼────┼────┼────┼────┼───┼────┼────┤
│八 │同右 │同右 │同右(打│同右 │乙○○│同右 │ │
│ │ │ │開REL│ │ │ │ │
│ │ │ │-0九二 │ │ │ │ │
│ │ │ │號機車之│ │ │ │ │
│ │ │ │行李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