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七
號),經本院宜蘭簡易庭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移送前來,
適用
通常程序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
二、
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
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名,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
九號刑事案卷
可稽。公訴人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就
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俊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