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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 5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七 號),經本院宜蘭簡易庭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移送前來,通常程序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名,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 九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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