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三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乙○○連續竊盜,處
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有YUIE字樣之鑰匙壹支
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年間因
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已於九十年四月七
日確定,現正執行中(非
累犯)。竟不知悔改,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
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行為方法,連續竊得丙○○、甲○○如
附表「所得財物欄」所示之物,
嗣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許,在附表編號
二所示之地點行竊得手後,因遭返家之甲○○發現,而報警查獲,並扣得乙○○
所有上有YUIE字樣之鑰匙一支。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丙○○、甲○○指訴失竊之情節相符,並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及
扣押物品清單附卷
可參,足認被告前揭
自白真實可採,是本件被告
犯行明確,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連續二次犯行,時間緊
接,所犯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
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並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有事實欄所示之
前科資料竟不知悔改及犯罪後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扣案鑰匙三支,分別係有YUIE字樣一
支、SANGYAN640字樣二支,均經本院
勘驗明確。有YUIE字樣之扣案鑰匙一支,係
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予
宣告沒收。而其餘有SANG
YAN640字樣鑰匙二支,雖為被告所有,然無
積極證據足認為供犯罪所用,爰不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旺 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段│所得財物│被害人│所犯法條│備註 │
├──┼────┼────┼────┼────┼───┼────┼───┤
│一 │九十年八│宜蘭縣羅│以徒手打│手錶一支│丙○○│刑法第三│ │
│ │月十四日│東鎮中山│開未上鎖│、鑰匙一│ │百二十條│ │
│ │下午三時│東路一一│之車號00│串、新台│ │第一項 │ │
│ │五十分許│三八號地│-一九三 │幣(下同│ │ │ │
│ │ │下室 │三號自小│)三百七│ │ │ │
│ │ │ │客車車門│十元 │ │ │ │
│ │ │ │,進入後│ │ │ │ │
│ │ │ │撬開置物│ │ │ │ │
│ │ │ │箱(毀損│ │ │ │ │
│ │ │ │部份未據│ │ │ │ │
│ │ │ │
告訴)行│ │ │ │ │
│ │ │ │竊 │ │ │ │ │
│ │ │ │ │ │ │ │ │
├──┼────┼────┼────┼────┼───┼────┼───┤
│二 │九十年八│宜蘭縣羅│以自備鑰│手錶二支│甲○○│刑法第三│扣得前│
│ │月十四日│東鎮中山│匙一支(│、項鍊一│ │百二十條│述鑰匙│
│ │下午四時│東路一一│上有YUIE│條、戒子│ │第一項 │一支 │
│ │ │三八號四│字樣)打│一只、玉│ │ │ │
│ │ │樓之五 │開門鎖進│環一支、│ │ │ │
│ │ │ │入屋內(│美金十五│ │ │ │
│ │ │ │無故侵入│元 │ │ │ │
│ │ │ │住宅未據│ │ │ │ │
│ │ │ │告訴)行│ │ │ │ │
│ │ │ │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