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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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