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3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