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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344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下 午5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秀麗   通 譯 林世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甫於民國90年12月10日經強制戒 治期滿出所,於94年間再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489號、94年度易字第221號 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嗣於95年7月14日假釋期滿執 行完畢。甲○○不知悔改,復於96年5月1日下午3時許 ,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巷○○號住處,施用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秀麗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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