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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3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 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夫妻,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96年7 月16日11時4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號居所前, 因不滿乙○○逕自外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 ○身體,致乙○○受有前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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