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
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夫妻,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詎甲○○於民國96年7
月16日11時4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號居所前,
因不滿乙○○逕自外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
○身體,致乙○○受有前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
聲請狀1紙在卷
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
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