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4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4542號、96年度偵字第2110號),本院宜蘭簡易庭認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田仙丹告訴被告 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 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另告訴人祁盤富告訴被 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田仙丹、祁盤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 一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