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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已於 民國96年2月6日假釋出監,故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視為 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附表編號1 所列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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