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
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已於
民國96年2月6日
假釋出監,故附表編號1所示
宣告刑,視為
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附表編號1
所列視為減刑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