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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3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贓物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宣告如 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於民國 96年2月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其原宣告刑視為減刑後 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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