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
贓物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
宣告如
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於民國
96年2月6日
假釋出監並付
保護管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其原宣告刑視為減刑後
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