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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文伯 再審原告與宜鋒金屬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0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再審之訴,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之規定,本件係對 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0 0元,應徵裁判費2,655元。再審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 元,尚 欠1,6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第436條之1第3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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