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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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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39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李淵平 債 務 人 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明聰 人 債 務 人 江明霖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   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宇鶴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江明聰、江明霖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惟未債務   人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   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 │附表:                                                  │ ├─┬────────────┬────────────┬─────────┬───────────────┤ │編│ 本      金   │ 利 息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 │號│  (新 臺 幣)    │            │         │               │ ├─┼────────────┼────────────┼─────────┼───────────────┤ │1 │ 貳拾伍萬參仟陸佰肆拾柒│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三點七零五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2 │ 壹佰零三萬參仟伍佰參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三點七零五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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